北京西单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 2019-07-16 17:53:07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诉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下称西单商场)在经营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IPLAYMUSIC》涉嫌侵权案,法院判决:西单商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经营中公开播放背景音乐《IPLAYMUSIC》构成侵权,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据了解,这是音著协在北京诉商家背景音乐侵权的第一个判决,之前此类诉讼均为和解结案。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对于该判决,西单商场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这起案件再次引发行业对背景音乐版权问题的关注。


背景音乐引纠纷


在庭审现场,原告音著协诉称,涉案音乐作品《IPLAYMUSIC》词曲作者罗西·托马斯是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美国作曲者、作者和出版者协会的会员。根据原告与美国作曲者、作者和出版者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经营的大型商场以背景音乐的方式公开表演涉案作品,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和合理开支2.2万余元。


西单商场辩称,其对涉案音乐作品版权问题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西单商场与案外人北京天音在线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音公司)签订合同,天音公司负责提供西单商场背景音乐播放服务,天音公司承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音乐作品均取得合法授权,所有版权纠纷由其承担责任。为进一步确保版权合法性,西单商场还让天音公司提供其与授权方博曼(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博曼公司)签订的授权使用证明,授权人是博曼公司,另外天音公司向被告西单商场提交“关于《IPLAYMUSIC》授权说明”,证明天音公司拥有涉案音乐作品的版权。被告实际上也无能力对于播放的背景音乐逐一考察作者是否曾经进行过授权或者委托原告许可公开表演,被告对于播放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西单商场提交授权使用证明和关于《IPLAYMUSIC》授权说明,以证明博曼公司享有《IPLAYMUSIC》著作权,并转让给天音公司。西单商场与天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西单商场播放背景音乐由天音公司负责提供并播放,有关版权纠纷事项由天音公司负责。但被告西单商场提交的证据中,授权说明仅为博曼公司单方说明,并未向法庭提交博曼公司取得《IPLAYMUSIC》著作权的合法授权,故对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西单商场播放背景音乐《IPLAYMUSIC》的行为无合法来源。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联系被告西单商场和其代理律师,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授权合同需核实


近年来,商场、酒店、咖啡厅、餐厅、游乐园等公共场所对背景音乐的需要越来越多。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一些音乐服务公司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个商机,通过自身优势,向广大商家提供相应的音乐服务,但也由此引发版权纠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公开播放背景音乐需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实际上,商家只需向音著协办理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便可在无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播放音乐。但是,许多服务公司为经济利益所驱使,在为商家提供所谓音乐服务的同时,也为商家带来了不少麻烦。”音著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音乐服务公司主要存在两种问题:一是瞒报漏报。在代办音乐著作权许可时,有些服务商在向音著协申请音乐使用许可中,通过瞒报门店营业面积或只就部分门店申请许可的方式,利用许可方和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从中牟利。二是故意混淆不同权利,误导、欺骗商家。有些服务公司向商家宣称其拥有海量音乐作品著作权,实则并无相应权利,或者以唱片制作者的“录音版权”冒充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并且搭售所谓“低价许可”“包揽责任”等,诱使商家不再向音著协申请办理许可,转而与其签署协议,从中获利。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郭春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音著协还是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只有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授权他人使用。商家在选择时要了解曲库中的作品是否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如果商家与音著协签约,则只有在使用音著协管理的作品时才无法律风险;如果曲库超过音著协管理的作品范围,同样存在侵权风险。在郭春飞看来,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一部分来源于权利人的直接授权,另一部分是通过与海外同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署相互代表协议,获得海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作品在中国使用的管理权。音著协是我国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其管理的曲库具有广泛性,商家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出现侵权的可能性会较低。如果商家选择使用第三方的曲库,要注意核实授权方的完整授权文件,单凭音乐服务公司提供的上游授权文件,容易出现侵权情况。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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