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药企称中国公司冒用其商标 获赔百万

发布时间: 2019-06-18 16:59:28

近日,世界知名的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诺和诺德公司”)诉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生效。沈阳市其乐大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其乐大帝公司”)、广州市诺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诺和公司”)及其法人邸中北被指在一款“糖尿病专用护足鞋”上使用了诺和诺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


根据近日生效的判决结果,三被告需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20万元,并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诺和诺德”等标识的相关糖尿病足保健鞋的商品,广州诺和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


原告称被告抢注其企业字号,且设立公司做虚假宣传


诺和诺德公司的总部位于丹麦首都哥本哈根。1994年成立以来,诺和诺德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持续使用“诺和诺德”的企业字号,该公司也是“NOVONORDISK”等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唯一被许可人。


诺和诺德公司在起诉时称,公司使得诺和诺德字号成为糖尿病治疗领域、乃至整个医药领域非常知名的企业名称之一。而三被告共谋和分工,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被告邸中北先是通过实际操控其乐大帝公司,抢注“诺和诺德”和“novonordisk”商标;进而蓄谋设立广州诺和公司,制造带有“诺和诺德”和“novonordisk”标识的糖尿病足保健鞋。又通过在境外设立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配合进行虚假宣传。


2016年8月6日,北京某公证处公证员随同诺和诺德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辽宁省鞍山市东山宾馆的一个“展会”现场,一个带有“诺和诺德”字样展示牌的展台上展示了“糖尿病专用护足鞋”,鞋上显示有“novonordisk”“诺和诺德”标识。现场宣传海报上也有上述标识以及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诺和公司。


据此,诺和诺德公司向三被告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诺和诺德”“novonordisk”标识的糖尿病足保健鞋等鞋类商品,以及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被告否认商标会造成混淆,商标遭异议后仍顺利核准注册


对此,其乐大帝公司否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表示“诺和诺德”和“novonordisk”是其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两个商标。其乐大帝公司表示将合法注册的商标使用在鞋上,与原告经营的人用药品没有关联性,没有造成混淆,更不可能误导公众。


被告邸中北答辩称,被告广州诺和公司是在摸索经营阶段,只是接受被告其乐大帝公司的委托生产了涉案产品,其本人只是广州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实际经营,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广州诺和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此前,在其乐大帝公司“诺和诺德”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诺和诺德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在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诺和诺德公司再次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其乐大帝公司的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诺和诺德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诺和诺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而诺和诺德公司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品上,二者关联程度较弱,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


法院:被告超出核准范围使用商标,公众易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糖尿病足保健鞋在外包装鞋盒上清晰载明,生产企业为“广州诺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传图片中还突出使用了“+”医用标志,并配合“适合糖尿病足预防(定制)”等宣传内容,上述宣传内容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该产品与医疗器械或具有医用性质的商品联系起来。


而本案原告四项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恰恰包括医药制剂和物品,相关公众通常容易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着特定联系。


法院同时提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其乐大帝公司的“novonordisk”“诺和诺德”虽系注册商标,但其超出核准范围使用的行为不属于依法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故上述商标虽然是注册商标,也不能成为阻却其实施违法行为的事由。


法院认定三被告不仅有商标侵权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权行为相互交织;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并借助网络混淆视听,侵权手法翻新,主观恶意明显。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20万元。被告其乐大帝公司、诺和医疗公司、邸中北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诺和诺德”“novonordisk”标识的相关糖尿病足保健鞋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侵权标识;诺和医疗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诺和”或者与“诺和诺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一审判决宣判后,其乐大帝公司、邸中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多重复杂的事实认定问题。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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