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菲尔”商标之争有果

发布时间: 2018-10-19 16:16:20

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利公司)旗下的高端婴幼儿配方奶粉品牌,“托菲尔(TOFER)”通过适度酶水解蛋白和益生菌技术改善婴幼儿的肠胃舒适度,备受国内消费者的欢迎。然而,围绕着申请注册使用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第7667283号“托菲尔TOFER”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确权问题,伊利公司同与其存在合作关系的德国拓浦有限公司(TOPFERGMBH,下称拓浦公司)存在分歧并诉至法院。


历时7年,案件有了结果。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拓浦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伊利公司于2009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第29类商品上。经审查,商标局于2011年1月27日对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1年3月24日,拓浦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其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第G957487号“Topfer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第G940409号“TOPFER”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其驰名商标权益及在先商号权,而且伊利公司与拓浦公司曾有商业上的合作关系,伊利公司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明显恶意。


记者了解到,伊利公司与拓浦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合作建立了内蒙古伊利托菲尔婴儿乳品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7日,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拓浦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拓浦公司不服,于2013年1月23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经审查,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被核准注册,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的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而不应适用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拓浦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拓浦公司和伊利公司已就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形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代理关系,亦不足以证明拓浦公司在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在商评委针对拓浦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裁定前,商评委作出对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拓浦公司不服商评委针对引证商标一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后来拓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被法院裁定准许。


拓浦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拓浦公司的诉讼请求。拓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伊利公司与拓浦公司存在我国商标法所指的代理关系,亦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拓浦公司在与诉争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号,而且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拓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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