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7 17:31:47

市属各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和应用制度,实现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卫生计生领域内的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用于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守信或失信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在本市卫生计生领域内的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属各卫生计生单位和委机关各处室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秉着“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报送单位(部门)须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守信“红名单”,主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已经向社会公示的自然人、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先进荣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守信“红名单”对象;

(二)揭发、检举卫生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有功的;

(三) 在完成规定的卫生计生调查任务,保障卫生计生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进行卫生计生分析、卫生计生预测和卫生计生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五)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改进卫生计生教育和卫生计生专业培训,进行卫生计生科学研究,提高卫生计生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卫生计生法规和卫生计生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八)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九)被职能部门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秀等级的;

(十)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七条 卫生计生失信“黑名单”,应当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警示信息中产生,其认定依据包括:

(一)《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失信“黑名单”对象;

(二)未取得卫生计生相应许可擅自经营,性质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拒绝、阻碍卫生计生调查、检查,情节严重的;

(五)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

(七)申请各类卫生计生证明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提供虚假内容承诺书提出申请的;

(八)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经复查仍然不合格,责令整顿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九)一年内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严重失信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行业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目录要求和相关规范收集并向福州市公共信用平台提供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受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卫生计生机构行政处罚的调查对象信息,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报送和维护。“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产生“红黑名单”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的“红黑名单”初步名单,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以书面和短信事前告知相关主体。

(三)“红黑名单”的发布遵循“谁认定,谁负责,谁公开”原则。“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于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发布。

第十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第十一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二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上述情形时,“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四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市信用市数字办及相关单位的协作,联合激励守信主体、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红黑名单”异议处理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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