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仿冒知名产品包装 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

发布时间: 2018-12-06 17:58:00

日前,安徽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这样一起仿冒知名饮料包装的不正当竞争案。


不久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投诉,称阜南郊区一食品超市销售的“统一共享”茶饮料,仿冒该公司的“统一®”饮料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要求查处。


接举报后,辖区所执法人员即随同投诉人对该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为河南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统一共享TM”饮料100箱,其中绿茶50箱(500ML*15瓶)、冰红茶50箱(500ML*15瓶)。这两种饮料的瓶体、瓶盖、瓶贴标识上使用的文字、图案、颜色组合等标识与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统一®”绿茶、冰红茶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较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执法人员看到,该饮料标示的“统一共享”右上角有个“TM”标志,于是通过移动设备查询了“统一共享”商标注册情况,发现其在今年3月份申请并通过了受理,但在9月20日被驳回,商标处于无效状态。被商标局驳回就意味着“统一共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不能获得注册。


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在提供注册在饮料类别上的“统一”注册商标外,还提供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表明“统一”绿茶、冰红茶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投诉人还专门说明近年来企业在“统一”品牌宣传上投放了大量营销资金,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了相应的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经调查,这批饮料是当事人不久前刚从外地一食品企业购进,价值4000余元,尚未销售。


鉴于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饮料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是立案调查。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执法人员认定当事的经营行为构成了实施混淆的不正当行为,后给予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涉案饮料,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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