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1周年回眸

发布时间: 2019-02-15 16:41:28

加大实施欠薪‘黑名单‘管理力度,这是目前实施到位的最有力的一个惩戒措施。”

1月1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例行政策吹风会,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的提问时如是说。

2018年1月1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至今已有1年,“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效果如何,还有哪些难点待解,日前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黑名单”的制度威力让违法者“苦不堪言”

“自从被列入‘黑名单’之后,对我影响最大的两个方面就是招投标和出行,招投标不能参加等于没了机会,坐不了高铁和飞机,出门谈业务也受影响,可以说是‘苦不堪言’,当然,这个‘苦’是我自找的……”

1月22日,江苏省某建筑企业负责人孙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起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上了“黑名单”的影响,他面露惭色,不住地摇头,坦言自己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从总书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的出台,可以说这项管理制度的出台是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而1年的制度实践也有效地印证了“黑名单”的制度威力正在显现。

“我们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由相关部门实施30条惩戒措施。实施一年以来,应该说取得了初步成效,728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被依法列入了‘黑名单’,而且实实在在地受到惩戒。”在1月18日的吹风会上,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了“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来自执法一线的管理者对“黑名单”制度在执行层面的威力感受更直接。

“就‘黑名单’本身而言,其威慑力是来自于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联合惩戒,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威慑力。任何公民或者法人一旦被列入某个部门的黑名单,其生产经营的空间会受到压缩,甚至个人的生存空间也会受到限制,对当事人来讲, 是一种名利兼失的结果,既丢了面子,又失去里子。在这种情形下,选择诚信履约是他唯一的选择。这也是‘黑名单’倒逼当事人改邪归正的力量所在。” 曾任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队长、现任江苏省人社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的经宏斌说。

发挥“黑名单”制度威力还需“众人划桨”

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威力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标准以及纳入名单之后的惩戒力度。

对于纳入“黑名单”的标准,《办法》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克扣、无故拖欠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因拖欠引发群体、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这两条标准基本对应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标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将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纳入到名单之列,接受多部门的联合惩戒。”齐鲁律师事务所杜贵波律师说。

关于惩戒力度,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扶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

据悉,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人社部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了三批80条“黑名单”信息,一些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被限制招投标,申请融资贷款等方面也受到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起到了应有的惩戒和震慑作用。

采访中,一些一线劳动监察管理者反映,联合惩戒的力度和效果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部门联动惩戒还未到位,其威慑力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效用,部分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畏难情绪,对于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些失信行为,不想报、不敢报,怕得罪人,甚至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采取选择性上报,搞变通、打折扣,结果反而损害了黑名单制度的威慑力。”经宏斌说。

“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我们要应列尽列,纳入‘黑名单’管理,然后加强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几十条惩戒措施。”邱小平在1月18日的政策吹风会上表示。

“黑名单”制度的威力如何,关键还要看联合惩戒的实际效用是否实现,而这需要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的30个部门一起发力。只有“众人划桨”,才能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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