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老赖”就应一视同仁

发布时间: 2018-09-13 16:33:57

针对失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门出台联合惩戒意见,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一种全国性的行动。要让公众看到,惩戒“老赖”没有例外,司法公平不容特殊身份


为推进破解“执行难”,8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委政法委、南沙区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候选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据了解,出台类似文件在广东尚属首例(8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甚至对抗执行的人。今年以来,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有关部门对“老赖”实施联合惩戒,部分“老赖”不得不还债,不过“老赖”中有部分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可能影响执行。无论是某些“老赖”当选代表委员,还是某些代表委员变成“老赖”,不仅会影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体形象,而且这些人还可能利用特殊身份影响法院执行,之前就有过不少先例,比如某“老赖”欠债3亿元,却因为其人大代表的身份,法院难以对其批捕。


上述文件规定,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不能作为组织推荐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这种做法既从源头上防止“老赖”拥有特殊身份,也能从源头上维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形象。同时,代表委员中的“老赖”将难逃联合惩戒,这无疑有利于法院执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依法履职时的身份,并不是“老赖”的护身铠甲。而法院等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也不应该有例外,即代表委员不能特殊,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文件等于是明确告诉“老赖”,联合惩戒没有例外,别有幻想。


目前,有的地方禁止“老赖”参选代表委员,有的地方对“老赖”代表委员资格进行罢免,都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正义,推进了诚信社会建设。但以专门文件的方式,从禁选和惩戒两方面同时治理“老赖”代表委员却不多见,所以上述文件具有示范意义。


其实,发布上述文件既是基于现实需要,也有相关依据。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有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老赖”不遵守法律,怎么能当选人大代表,继续拥有代表资格呢?


然而现实中,“老赖”当选人大代表的并不少见,比如某女“老赖”在广东东莞欠债后,跑到江西省上饶市继续开办企业,还当选当地人大代表。同样,“老赖”一旦有特殊身份会更加无赖和嚣张,如西北某县的一名“老赖”叫嚣,“我是人大代表,法院能把我怎么样?”


对代表委员中的“老赖”,去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这有利于罢免资格。


笔者以为,上述文件实施后,不仅能提高执行率,保障债权人利益,而且有利于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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