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 2019-01-16 18:00:09

各县(市)区安监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安监局、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安监局,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等两文件的通知》(黑安监〔2017〕37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明办、市科技局、黑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分行、黑河海关、黑河银监分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黑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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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 市发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市 财 政 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 科 技 局

市 文 明 办 市 工 信 委 市 水 务 局

黑 河 海 关 黑河银监分局 市 国 土 局

市 建 设 局 市 交 通 局 市 环保 局

市 税 务 局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黑河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等两文件的通知》(黑安监〔2017〕37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明办、市科技局、黑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分行、黑河海关、黑河银监分局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安全监管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由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实施)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实施)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由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委、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实施)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由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由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分行实施)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实施)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实施)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实施)

(十)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十一)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分行、黑河银监分局实施)

(十二)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十三)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由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十四)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由黑河海关实施)

(十五)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黑河海关实施)

(十六)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由黑河海关实施)

(十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十八)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十九)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由市环保局实施)

(二十)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D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实施)

(二十一)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由市文明办、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二十二)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信用黑龙江”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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