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生产企业质量行为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8-12-11 16:40:29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我市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6个部门《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守信激励、失信受限。对于信用信息良好、无不良信用信息的生产企业,在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采取相应优惠措施予以激励;对于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企业,视其失信程度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开展联合惩戒。

(二)信用修复、良性发展。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企业,可视其失信整改纠正情况进行信用修复。通过放宽对已改过生产企业的惩戒,鼓励不断完善自身信用的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推动生产领域健康发展。

二、联合奖惩实施对象

(一)联合激励的对象

本方案联合激励的对象为福州市长乐区内遵守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质量信用信息良好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联合惩戒的对象

本方案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福州市长乐区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质量守信行为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一)质量守信行为的界定

生产经营企业遵守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获评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等各级政府质量奖;

2.获评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

(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且拒不整改的;

2.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并经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3.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以及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并受到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

5.未经许可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受到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年内,因使用同一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备,而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7.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8.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9.危害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导致产品安全事故,受到从重处罚的;

10.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被撤销的;

12.对产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13.两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3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14.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决定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领域质量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建立质量守信行为联合激励机制

(一)树立守信典型

在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公示质量守信“红名单”,同时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信用福州”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举办质量标杆宣讲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积极宣传推介守信典型。

(二)激励守信主体

落实并持续完善我市对质量守信生产企业的奖励制度,积极兑现各级政府质量奖、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资金奖励。为守信生产企业提供贷款、电力等资源和科技扶持,积极协调相应土地供应,支持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同等优先使用守信企业生产的产品,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优先将守信生产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三)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质量守信典型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的守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化监管安排。

五、建立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依据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

(一)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中。

5.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等质量品牌荣誉。

6.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7.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9.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0.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11.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1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5.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6.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7.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18.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9.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20.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1.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2.加强失信企业的管理,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2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 “信用福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24.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25.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6.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7.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严格审核其报送的税收减免税资料,必要时可下户实地核查。

28.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区直相关部门应就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联合惩戒工作。

六、实施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将质量守信企业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参与联合奖惩的部门提供质量守信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信息。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生产企业质量守信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奖惩。同时,建立奖惩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定期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修复机制。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公布后,相关当事人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并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逐级核实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进行调整,并及时将信息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规范生产企业质量守信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应当对生产企业质量守信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将生产企业质量守信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二)依托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生产企业质量守信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将信息的查询使用纳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奖惩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奖惩工作力度,依法公示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形成舆论压力,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四)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生产企业质量守信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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