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舟山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2018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0 15:25:29

市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我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舟山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2018行动方案》

2、《舟山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

信用舟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附件1

舟山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2018行动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我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破解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抓手。以我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基础,强化信息化手段支撑,优化联合惩戒工作流程,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报道,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加速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全方位的信用惩戒震慑。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联合惩戒工作基础

1、实现我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舟山全面、及时落地。对接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落地,提升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相关惩戒措施对我市各级法院决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也能起到约束作用,进一步提升联合惩戒效果。(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发改委)

2、开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将联合惩戒应用系统嵌入至市级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建立“发起-推送-响应-实施-归集”的工作机制,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

1、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信用服务接口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链接(后期嵌入联合奖惩子系统),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嵌入式应用,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一标一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市审招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港航管理局)

2、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供应商注册登记、专家资格审查、参与采购活动等环节登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使用信用查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融资授信

1、限制融资授信。根据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登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对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予以限制。(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2、限制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统一受理平台通过嵌入联合奖惩子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对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公积金贷款受理过程的嵌入式应用,对于贷款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法人和担任资格

1、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反馈机制,定期反馈联合惩戒成效至联合惩戒子系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限制发起社会组织和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及法人代表。社会组织管理系统通过嵌入联合惩戒子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对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嵌入式应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及法人代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限制登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市编委办)

4、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5、限制入党或党员晋职晋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对于预备党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转为正式党员。对于党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6、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统战部)

(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表彰奖励评选资格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道德模范、最美舟山人、舟山市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谐企业、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对已获得表彰奖励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人力社保局)

(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

1、限制资金分配、中央预算资金项目审核转报等。在申请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时,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一票否决”;在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源环境领域等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审核转报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转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限制科技类补贴性资金。在科技补贴性资金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申请科技类补贴性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限制创业、就业等领域补贴性资金支持。在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等政策扶持时,发现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4、限制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限制享受税务领域便利性服务。限制属于D级纳税人的失信被执行人网上认证等税务便利化增值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资格准入

1、限制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责任单位:舟山海关)

2、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3、出租车(网约车、巡游车)从业资格审慎性参考。市出租车(网约车、巡游车)管理平台通过嵌入联合奖惩子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对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出租车从业资格审核过程的嵌入式应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我市网约车、巡游车服务从业资格获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八)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重点监管

1、实施检验检疫领域重点监管。将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检验检疫部门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并在实施出入境等优惠性政策时作为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舟山检验检疫局)

2、实施出入境通关重点监管。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责任单位:舟山海关)

3、实施税务领域重点监管。将违法失信被执行人列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并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九)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

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乘坐民航客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责任单位:市旅游委、舟山民航集团(舟山普陀山机场))

(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行为的惩处力度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相关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应及时通报市法院,并记入信用档案。市法院在接到相关情况通报或自行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惩处。(责任单位:市法院、各相关单位)

(十一)加强联合惩戒工作宣传力度

1、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公示查询APP。通过“舟山智慧民生”APP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自然人、法人信用记录查询等功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2、召开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现场会。召开失信被执行人工作现场会,通报我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阶段性工作成果,总结宣传我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相关做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院)

3、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宣传力度,曝光和鞭挞失信典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形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限制、舆论压力、道德约束等多渠道的惩戒震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信用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信用办)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有效沟通。各单位、各县(区)信用办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将人员名单报送至市信用办。建立工作情况月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议,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情况月督查制度,由法院负责督查,定期通报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和成效。

(二)加强协同,完善制度。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制订本单位联合惩戒措施具体操作办法,对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和明确。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联合惩戒反馈机制,及时将联合惩戒实施成效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

(三)跟踪问效,加强宣传。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是今年“信用”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联合惩戒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单位要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本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扩大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社会影响面。

(四)指导宣传,修复信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名单退出的具体流程及相关惩戒措施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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