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7-31 16:5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定名为“中企信办信息管理中心”,英文译名是“ Information Office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

第二条 中企信办信息管理中心是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规定,依法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行、专业性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企信办信息管理中心的宗旨是:依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政策方针,以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工作核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国际规则,进行引导行业自律和提升企业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行动指导方向, 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中企信办信息管理中心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中心宗旨,本中心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自律、服务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相关法律、条例、政策;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为企业提供高品质、高等级的信用评估报告;

(四)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者,应:

(一)承认本中心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中心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中心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主任同意后,报本中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中心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中心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中心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中心,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中心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中心,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中心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中心理事;

(三)审议本中心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中心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中心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中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对违反本中心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主任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主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副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按本中心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审查同意;

(四) 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任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中心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主任办公会制度。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和主任负责,定期向主任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中心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中心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中心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中心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中心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中心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工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国家工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经国家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工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国家工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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