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4 16:14:02

根据《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台经技〔200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18年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台州市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企业可参照《管理办法》申请认定。

      二、申请认定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管理办法》附件5);

      2、《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管理办法》附件3)和评价表附表等材料,并附《评价表》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其它证明材料;

      3、按《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附件1)填写自评打分表;

      4、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针对不能提供审计报告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报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经信(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于4月30日前行文报送市经信委,逾期不予受理。

      四、要求更名或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的单位,请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提出更名或变更申请,并附相关工商注册变更证明材料,报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五、申请认定企业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申请报告编写提纲及相关表格可到市经信委网站下载。


附件:

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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