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石家庄市2018年度“众创空间” 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3 16:53:51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加快众创空间建设,市科技局拟组织开展石家庄市2018年度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运营主体应为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拥有至少3名具有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3、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开放式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可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等服务。众创空间面积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4、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在孵创新创业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5、在孵创新创业企业(团队)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孵企业入驻时的成立时间应不超过24个月;

6、具有创业导师等相关创业资源。拥有5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与投资基金或相关投资机构建有合作关系;

7、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建有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二、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1、石家庄市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

2、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1、众创空间申报采取属地化管理。申请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推荐报市科技局。

2、2月2日前,县(市)、区科技局将汇总表(见附件3)和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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