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8-05 17:22:29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浦东新区企业正当维护知识产权权益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的个人(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第三条  (资助形式)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对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给予每件15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7500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万元。


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培育、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确定为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培育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每年不超过20家单位:


(1)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


(2)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含2名);


(3)知识产权年度工作经费占当年研发投入的10%或5万元以上(不含为取得知识产权发生的费用),或商标宣传投入占利润总额的万分之三以上;


(4)近3年累计申请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4件以上,授权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注册商标4件以上,且主商标注册满2年,实际使用满3年;


(5)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含知识产权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6)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记录,有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7)未列入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的。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的,按1:1给予配套资助。


3、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培育单位,升级为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后,可继续申请资助,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级别差额。


(四)优秀知识产权奖励


对经营状况良好,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依企业申报进行评选和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商标、专利不重复奖励。


1、优秀专利奖励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发明专利解决了本领域的核心技术问题,其产品、方法或改进属于重大发明创造;


(2)发明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


(3)该专利无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有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2、优秀商标奖励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商标注册满2年,实际使用满3年,且为主营业务商标;


(2)商标使用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生产型4000万元以上,服务型1000万元以上,农业单位800万元以上;


(3)该商标无权属纠纷,无商标异议、争议,有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


(4)该商标未曾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3、老品牌奖励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一是获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


二是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品牌创立30年以上(含30年);


(2)拥有商标权10年以上或实际使用商标30年以上;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1、维权费用资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并胜诉的,依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保险费等分别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纠纷调解补贴:对本区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涉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每件给予补贴1000元到3000元不等,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40万元。


(六)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资助


支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同期最多可申报两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数不超过10项。


对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培育单位项目尚未验收前,本项不予资助。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申报评审,给予20万元资助:


(1)注册在浦东新区,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3)全职工作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或执业专利代理人6人以上(含6人);


(4)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5)完成项目多、成功案例多、服务模式新、社会影响大,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对新入驻浦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经申报评审,给予20万元的资助。


上述两项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



(审批程序)


受理部门受理后,经操作部门审核,报区知识产权局审批后,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其中,对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项目,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经操作部门审核,受理部门拨付资助资金后,由操作部门向区知识产权局报备。每年申请首笔预拨资金时,向基金办和区财政局汇报上年预拨资金使用情况,并作好汇缴清算工作。


拟立项的项目,在区知识产权局网上公示后,由区知识产权局发文公布。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5日起实施。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2]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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